六年前,一对夫妻离婚,5岁的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则负担孩子抚养费5万元。可父亲在支付了2万元后,3万元却迟迟未能支付。为何?缘于女方随意更改了孩子的姓氏。日前,区人民法院姜山法庭调解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01年7月4日,崔文(女、化名)与方涛(男、化名)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方(1997年3月15日出生)由母亲抚养至成年,方涛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5万元。谁料期间方涛仅支付2万元后就不再继续支付。
为此,2006年12月5日,小方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支付余款3万元。在庭审中,方涛辩称自己之所以不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前妻擅自将儿子的姓氏改方为崔,并且在学校和日常生活中对儿子以“崔某某”呼之,这让他觉得很恼火。对此崔文则表示其并未对儿子户口本上的姓氏进行变更,其在日常生活中对儿子以“崔某某”相称是自己的权利。
法官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一旦确定姓名后,在孩子成年前,未经父母亲双方同意,无论那一方都不得随意变更孩子的姓名,否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方涛支付儿子抚养费30000元,该款由方涛在2007年2月15日前付10000元,2007年6月底前付10000元,2007年12月底前付10000元。(记者 续大治 通讯员 凌碧波 孙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