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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也属触犯法规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4-01 13:40:56

  本报讯从今天开始,如果你在公共场所随地吐了一口痰,那么你触犯法规了。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今起施行,一些与卫生相关的生活小节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了明确。

  单位卫生不达标最高可罚1万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使单位卫生达到规定的标准。如达不到标准,则将被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则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还规定,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拆迁人不灭“四害”将受处罚

  《条例》规定,城乡房屋成片拆迁前,拆迁人应当按照《宁波市除四害标准》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工程承建单位应当开展灭防活动,清除建筑工地内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孳生环境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急性剧毒灭鼠药。

  有关单位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灭杀病媒生物的费用由该责任单位承担。

  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也违法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环境卫生。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不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和信鸽的粪便;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记者叶海英)

【编辑:王丽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