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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类场所禁止“吞云吐雾”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4-02 06:38:51

 中国宁波网讯 据新华社杭州4月1日电浙江省宁波市爱卫会从4月1日起开始大力推进创建无烟单位,29类场所禁止吸烟。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在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学校的教室等教学活动场所,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在影剧院、音乐厅、游艺厅、歌舞厅,候车(船、机)室和售票厅,室内体育场(馆)、商场(店)、网吧,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邮政、电信和金融、证券机构的营业厅等公共场所以及各单位的会议室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要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共场所违反上述规定,不开展禁止吸烟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