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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疾病保险"的标准重新出台定义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4-02 14:39:51

  中国宁波网讯 去年6名投保人集体状告友邦重疾险的官司,引发了国内长达一年关于重疾险“保死不保生”的争论。记者最新了解到,我国针对重疾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日前已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出台,新的重疾险定义的疾病范围更宽泛,同时也更加人性化。

  新重疾险6种必保疾病

  《规范》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要求今后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18周岁以上)阶段的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这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根据要求,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18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必须符合《规范》。

  此前,由于过去缺乏有效的标准,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五花八门,致使重疾险理赔发生不少纠纷,比如,同一种疾病在甲公司可以赔,在乙公司却不可以。

  “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有利于消费者比较和选购重疾险产品,也会减少理赔过程中的争议保护消费者权益。”宁波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

  投保重疾险要理性

  据了解,接下来各保险公司会根据《规范》推出一些新重疾险产品,那么大量的老保单怎么办?

  中国人寿宁波分公司个险部经理应建彬告诉记者,由于新老交接的指导细则还未出台,现在还不清楚具体办法,但是一般来说,如果某疾病在老保单里定义模糊,那么老保单就将按照新定义进行赔付;如果某疾病原来的定义更宽泛,那么仍然沿用原有保单规定。

  “除了意外险,普通人在自己的保障体系中最需要配置的就是重大疾病保险。”应建彬称,在选择重疾险的保费缴付方式时,采用年缴的方式比较好———年缴因缴费期限长且分散,投保人缴费时的压力不会很大。并且,大多数保险公司规定,如果在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在缴费期内,从给付日起就可豁免以后的各期保费。比如说,如果投保人在投保的第二年就患上重疾,他只需付一年的保费就可获得全部的保障。

  平安人寿理赔部吴晓媚建议,市民要在正确认识重疾险的保障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具体特点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和保额。

  “购买重疾险并不是保的疾病越多就越好。”大体而言,根据个人健康状况和大众最容易患的疾病种类来投保比较合适。有些疾病的发生率很低,患病的可能性很小,针对这样的疾病投保就不是很有必要。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据专家介绍,没有将这些疾病列入保障范围是有一定原因的,比如说原位癌作为一种非常早期的癌症,不算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也不算高。原发的皮肤癌在中国的发生率不高,只要局部手术切除就可治愈,因此不在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除非是黑色素瘤、转移癌。并且,重大疾病保险的保费是根据所保疾病在国民中的发生率精确计算出来的,保险公司保多少责任便收多少保费,这些疾病既然不属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设计费率时自然也不会把费用计算进去。(记者徐科文通讯员管益君)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