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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有调整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4-03 06:56:15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汤碧琴)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有调整,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从5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的比例从原来的24%调整为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关于调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从5月1日起,调整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及相关待遇。参保人员符合《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办法调整为:

  1.月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劳动保障部门解释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本人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劳动保障部门解释说,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人”退休条件的,即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缴费年限满10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月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上款办法相同。

  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

  劳动保障部门解释说,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为使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过渡期5年(2007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老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老办法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按老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6年。

  参保人员的月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核准养老保险待遇时本市城区月人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300元/月)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新闻 链接

  目前有4类人员可以参加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1.各类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没有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比照企业职工办法参加;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4.已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比照城镇自由职业者办法参加。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