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胡珊通讯员韩天光)昨天是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法院的第一个工作日,记者从我市数家基层法院以及律师事务所获悉,由于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费用大幅降低,不少当事人将案件拖到新标准施行后,导致昨天不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量大增。现场:起诉人都知道新标准
昨天上午10点,记者来到鄞州法院立案大厅,碰巧遇到一名年轻人起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拿出诉状前,他先问了一句:“法院现在收诉讼费执行的是新标准吗?”得到肯定答复后,他才把全部资料交给法官审核。
在他的起诉状上,记者看到这名年轻人姓刘,去年8月 ̄12月在鄞州一家服饰厂上班。他一共提出了8项诉讼请求,要求企业为他补缴5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并支付他10月 ̄12月的工资、夏天清凉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诉讼费10元。”审完材料,工作人员说道。刘某掏出10元,很快办好立案手续,随即拿着材料满意地离开了。现象:许多起诉拖到4月1日后
昨天,记者从市数家基层法院获悉,绝大多数法院昨天民商事案件的立案量都有增加。据鄞州法院统计,上周(3月26日 ̄30日)他们民商事案件的日平均立案量为13.2件,昨天则立案37件,增幅接近200%。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的赵爱丽律师也告诉记者,他们事务所有部分当事人要求将官司拖到4月1日新标准施行后起诉,一起房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甚至为了适用新办法等了1个多月。
鄞州法院立案庭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不少案件的诉讼费用都有调整。以财产案为例,130万元是分界线,标的额在130万元以上的案子诉讼费要增加,标的额在130万元以下的案件诉讼费基本减少。但130万元以上的案子集中在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受理的的案子标的额绝大多数都在百万元以下。“这可能导致一些不太急案件的当事人把起诉时间从3月底拖到4月1日后。”一名法官说。解读:“其他费用”不见了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原来的《办法》相比到底新在哪里?法律界资深人士为记者做了解读。新《办法》第六条规定,今后收诉讼费用,只能是以下3种情况,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旧《办法》规定当事人应该交纳的诉讼费主要为案件受理费、各种申请费及相关实际支出的费用。此外,还赋予了法院收费的弹性条款,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据有关人士介绍,“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其他诉讼费”具有一定的弹性,如法院传送法律文书的特快专递费用就包含在“其他费用”中。
财产案及劳动纠纷案一直是市民打官司的重头戏,其诉讼费也有了较大调整(新标准见下表)。新《办法》第十三条对财产案计费额分为10档,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数额不大,所以受益最大的还是普通市民。比如有市民因为11000元借款发生纠纷,按新《办法》案件受理费只收75元,而按老《办法》则要收450元,仅此一项,就节省了375元。
旧《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同时还可以收取“其他诉讼费”。而新《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此外,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还“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有关人士介绍说,如果按新《办法》计算,劳动案件一审、二审总共交纳的诉讼费只需20元,至少比原来节省40元至60元。法官:担心有人滥用诉权“诉讼费用降低绝对是一个好事情,老百姓打官司的门槛低了,更方便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是诉讼费用大幅降低,可能导致诉权滥用。”采访中,一名资深法官谈到了他的顾虑。
该法官称,以一起民商事案件为例,按照老办法,诉讼费用是按起诉时的标的交纳,而新办法规定,诉讼费按法院判决支持的数额交纳,未支持部分的诉讼费要退还给当事人,这就可能导致当事人在起诉时不考虑诉讼风险,随意确定起诉标的额。滥用诉权的直接后果是司法成本的大量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