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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点评银行部分格式条款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4-04 13:15:52

 中国宁波网讯 经过工商部门和有关金融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市第一批五家银行的格式合同经修改后前天获准备案。在公布这批新获准备案的格式合同的同时,市工商局昨天对该次修改过程中发现的部分问题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修改前条款:当消费者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通知的,银行方面就有权使这笔贷款提前到期。(《交行宁波分行存单(国债)质押借款合同》)

  工商点评:按《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11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该条款“过于随意”,对消费者要求“过于苟刻”。

  修改后:删除了这条。

  修改前条款:在合同签订后,因银行方面原因“导致90个自然日未发放贷款的”,合同就可以终止。 (《上海银行宁波分行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

  工商点评: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现在银行方面“在90个自然日内未能发放贷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了,岂能‘终止’了之?”

  修改后:银行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银行方应立即履行;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按迟延天数和每日万分之一的比率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和支出的合理费用。

  修改前条款:卡的所有权属于银行方,银行方保留不需要说明理由收回或不发卡给办卡者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蜜蜂贷记卡,办卡者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办卡者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鄞州银行蜜蜂贷记卡个人领用合约》)

  工商点评:不合法。在信用卡、贷记卡发放后,办卡者按理的确应当承担维护与该卡相关的银行方面的利益的义务,但银行方面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权随意收回这张信用卡。

  修改后:办卡者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导致对银行利益的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极大可能,经银行通知或者警告,办卡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银行有权收回或不发卡给办卡者,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办卡者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办卡者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周立明宣文)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