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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竟然有两个董事长谁是法定代表人?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4-05 10:44:58

  任山葳绘

  本报讯(记者胡珊通讯员杜贤屹闵芬陈海滨)一家公司竟然有2名董事长。为了确认到底,2名董事长对簿公堂。昨日记者获悉,慈溪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改选不如意老董事长退场

  慈溪市某工程公司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2001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 慈溪市某工程公司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2001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2002年4月,公司举行了第二届董事会,选举房某为董事长,胡某为企业监事。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决定,定于2005年12月召开股东大会,并委托办公室人员采用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如期举行,在应到31名股东中除2人缺席外,其余都如期到会。股东大会选举了6名公司董事候选人,虽然房某也在董事候选人之列,但得票数不如人意,于是房某扬长而去。随即2名董事候选人见房某放弃,也跟随其后走出了会场。

  “走掉的3个人作弃权处理,剩下3名董事候选人就自然成为第三届董事会的成员!”“就剩3人了,不用再选了。”渐渐地,会场中的意见趋向于统一。于是,剩下的3名董事候选人成了新一届董事会的成员,而胡某被选举为了新的董事长。随后,公司下发了文件,确认了这次股东会议的内容。

  两董事长对簿公堂

  新的董事长选出来了,可老的董事长也不愿离任。新的董事长虽然是股东们选举,却没有公司的印章和证照,而房某一直不愿交出公司的印章和证照。且房某认为,2005年12月召开的只是职工座谈会,专题讨论修改公司章程,讨论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向,而并不是所谓的股东大会,所以自己仍是公司的董事长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表专用章、历年财务账册和有关证照是属于公司的,理应由其保管。

  一个公司出现了两个“董事长”,混乱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公司开展正常业务,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利益。无奈,胡某以慈溪市某工程公司的名义起诉到慈溪法院。慈溪市某工程公司认为,董事长已经重新选举,房某继续占有公司的印章、证照损害了企业的权益,要求房某立即交出。

  选举决议被判无效去年4月,此案在慈溪法院开庭审理,当主审法官要求原被告亮明自己的身份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原告和被告都坚称自己是慈溪市某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

  昨日记者获悉,慈溪法院对这起损害企业权益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慈溪市某工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虽然不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但股东参加会议的行为默认了该通知方式,对这次股东大会的程序法院予以认可。

  但是这次股东大会的董事选举议程尚未完成,仅选举了董事候选人,当部分董事候选人弃权时,则应补足候选人,然后再进行董事选举。慈溪市某工程公司的这次选举董事长所形成的公司决议应为无效,房某仍是公司的董事长。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慈溪市某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有人弃权应补足候选人

  承办这起案件的法官解释称,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慈溪市某工程公司的公司章程虽然没有具体规定董事选举的规则,但董事选举仍应符合通常的选举规则。此次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过程中采取先选举董事候选人,再选举董事的程序。在选举过程中,6名董事候选人在选举产生后即发生变故,有3名入选董事候选人弃权,此后未再进行董事选举。所以慈溪市某工程公司该次董事选举仅选举了董事候选人,当部分董事候选人弃权时,则应补足候选人,然后再进行董事选举。

  慈溪市某工程公司在未完成董事选举议程的情况下,以6名候选人中3人弃权,剩下3人即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不符合一般的选举规则,那么该次董事选举不具法律效力。因此,房某仍系慈溪市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可以持有公司的印章等物件。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