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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后不及时还款 余姚一男子被告法庭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4-11 09:16:13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杨绪忠通讯员张杰)余姚市一名男子用信用卡刷卡消费4000余元后,一直没有及时清偿,最后被银行告上了法庭,被判决支付给银行近15000元。

  据了解,邹某于2005年3月在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了中信信用卡。当月,邹某用该信用卡提取现金2500元,并在凤翔金楼刷卡消费3925元。此后,邹某虽然每月都收到了中信银行的记账单,但他前后仅仅归还了2000元,余款一直拖延不还。今年1月,中信银行在无奈之下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邹某支付到2006年12月3日为止的本息、滞纳金等共计近15000元。邹某认为利息、滞纳金太高了,要求减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邹某向银行申领信用卡时已经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上签名确认,当然要受其约束,在其提款和消费后不及时归还款项是一种违背诚信的违约行为,银行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等并无不妥。法院据此支持了银行的请求,判决邹某支付中信银行欠款14989.27元。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