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违反规定,擅自在夜间10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即将出台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再次向夜间扰民噪音喊停。昨天,该草案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此前,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一审。
记者注意到,草案涉及百姓关注的噪音、油烟等管理的条款有多条。
草案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违反本规定,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10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凡是违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中、高考期间可以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另外,草案还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记者蔡铁锋实习生周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