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杨绪忠)“在发现安装的玻璃门窗存在质量问题后,我拒绝付款,结果被装修公司告上法庭。一连打了两场官司后,法院没有完全支持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我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这扇有质量问题的玻璃门到底由谁来拆,却成了一个久拖不决的问题。”近日,鄞州区邱隘镇的陈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了她所遇到的烦心事。
质量纠纷惹来两场官司
据陈女士介绍,她住在邱隘镇江家新村,2005年5月,她向宁波现代门窗市场一家新型门窗研究中心定购了有框的全开门窗和阳光顶,货款共计9000元,在安装完工后,陈女士发现全开门窗中一扇门比其他几扇门窄了10厘米,明显不对称。此外,她还发现安装人员在安装全开门窗时在地面的地砖上开了一条沟,破坏了防水层,一下雨就会向楼下房间渗水。另外,该研究中心制作的不锈钢阳光顶没有按合同约定使用整根材料,造成该阳光顶中间明显凹陷,且焊接粗糙,影响美观。为此,陈女士拒绝支付尚欠产品款6500元。2006年7月,陈女士被研究中心以拖欠产品款为由告上法庭。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女士败诉,支付其所欠的全部款项。
对此,陈女士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官审理后,确认所安装的门窗存在尺寸大小不一、阳光顶棚凹陷等质量问题。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门窗,按合同约定,研究中心应当进行维修,陈女士在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这部分产品费;对于其余安装合格的产品,则应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部分所欠款项。为此,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鄞州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陈女士支付研究中心部分欠款3163元,驳回了研究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问题门”成了一块心病
打完官司后,陈女士很快就按终审判决向研究中心支付了3163元欠款。之后,陈女士要求该研究中心前来拆除这扇有质量问题的玻璃门窗,以便自己另外再找一家装修公司来完成装修。但由于研究中心不服终审判决,始终不愿意前来维修或拆除那扇有质量问题的不锈钢门窗,这让陈女士无法重新安装完成装修。尽管她多次要求,但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针对陈女士所反映的问题,记者昨日致电这家门窗研究中心,据该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解释,他们认为这扇门窗没有质量问题,即便是有质量问题,陈女士也使用了将近两年,如果要他们来拆除的话,陈女士要支付折旧费。而且,由于陈女士没有支付产品款,这扇价值2000多元的门窗目前还是中心的财产,陈女士不能私自拆除,否则要向她索赔。
法律界人士:陈女士可自行拆除
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谢银忠律师认为,在陈女士已经履行了终审判决的前提下,研究中心也应该及时地将那扇“问题门”予以拆除,早日让陈女士重新安装完成装修。如果研究中心拒不拆除这扇门,陈女士在书面告知后,可以自行拆除,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当然,研究中心不服终审判决可以依法通过申诉来解决,但这不应影响原审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