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山葳绘
夫妻拌嘴后提到了钱,慈溪的林先生说,为了哄妻子开心,当时他开玩笑般地给妻子写了张12.7万元的借条。但他万万没想到,离婚后这张借条竟成了前妻向他索要欠款的证据。“夫妻间开玩笑签下的借条也能当真?”提及此事,林先生一脸不相信。
可林先生的前妻乔女士不这么想,既然林先生承认确实向她借了12.7万元,就应当按借条还钱。昨日记者获悉,这桩离奇的“婚内借款”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夫妻吵架写下借款欠条
林先生和乔女士2002年相识结婚,婚后双方的感情蛮好的。据林先生说,婚后双方不分彼此,他把工资奖金都交给前妻,需要的时候就从前妻那里支取。乔女士也承认,因为感情不错,他们的财务没有分开,放在一起使用。
这张颇有争议的借条是在夫妻一次争吵后产生的。 “夫妻间嘛,吵吵闹闹难免的。”乔女士说,2004年12月,她和前夫吵到最后谈到了钱,大概都在气头上,双方埋头算了一次账,算出来的结果是前夫一共欠她12.7万元。这些钱里包括付车按揭等等,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她瞒着前夫悄悄找自己母亲借的。算完了之后,前夫也认可,就在借条上签了字。 “他说,等他以后做生意挣了钱,就把这些分期付给我。”
离婚后索要“婚内借款”
乔女士将前夫出具的这张借条随手放在钱包里,后来也就逐渐淡忘了这回事。乔女士说,如果他们的感情一直像刚结婚时那样好下去,这些钱她也不会想起来找前夫要。
然而去年2月,林先生和乔女士的缘分走到尽头,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时,乔女士提到了这笔借款,但林先生好像已经忘得一干二净了。乔女士说,离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她都想不起这张字据放在何处,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终于在钱包的夹层里发现了借条。
去年3月,乔女士将林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慈溪法院判令前夫还钱。
丈夫称当时只为哄妻子
林先生没有想到前妻真的把自己告上法庭,面对前妻拿出的借条,他解释说,当时是因为双方吵架,前妻发小孩子脾气,要他补助青春损失费,还逼他在写好的借条上签字。为了哄妻子开心,他看都没看就签了。事实上这笔借款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只是一个玩笑,怎么可以当真呢?”林先生说,就算真的借了钱,该借款用于做生意投资,所有的收益也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林先生还当庭拿出他们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和债务。力证自己无辜。但由于此句话本身有争议,加之此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法庭没有认可。
同年,慈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林先生还钱。林先生不服,又提起上诉。最近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林先生和乔女士达成调解协议:林先生付乔女士8万元,分两次付清。 (因涉及个人隐私,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夫妻间借款不能当玩笑
慈溪法院一审主审此案的莫建江法官认为,夫妻之间的借款也应当有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借款时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12万元的欠条体现的正是原告的债权和被告的债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12万元就应认定为夫妻之间对个人财产的约定,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该借款是原告的个人财产,该债务是被告的个人债务,因此,原告要求其前夫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从该案可以看出,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案也提醒了大家,可不能随便把夫妻之间的借款当作玩笑话。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