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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禁建异味噪声项目未"环评"不得开工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4-12 08:07:11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许光亚)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10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昨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草案)表决稿》。

  未取得“环评”不得开工

  《规定》提出,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违者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部门将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环保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违者可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重大环境权益项目应听证

  《规定》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规定》提出,市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按规定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城市空气质量等日常环境质量信息和突发污染事故信息,并定期公布列入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规定》还提出,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

  夜间八小时内禁止扰民作业

  对油烟、噪声扰民等问题, 《规定》也作了具体规范: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10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违者可处2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此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我市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进行收集处理,禁止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采用稀释手段排放,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违者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在控制排污总量的前提下,我市还将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将由市政府规定。

【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