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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大幅调整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4-14 06:45:23

  特殊对象可延长缴费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06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全部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必需的缴费年限。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延长缴费后,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待遇只靠一头:按“自愿选择”原则确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享受一头,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缴费调整:最低缴费基数实行3年过渡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也作了调整。从2006年5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将从原来的24%调整为20%,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但考虑到改革前后参保人员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费有一定差距(如2006年度月最低缴费额改革前为1989×60%×24%=286.42元,改革后为1989×100%×20%=397.8元),因此我市规定对最低缴费基数实行3年过渡,2006年度缴费额度不变,缴费基数等参数由社会保险机构通过换算后作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按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100%确定,以适当减缓提高幅度。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调整后,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参保人员,虽然缴费额度有所提高,但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划入其个人账户的额度也同时增加,因此其计算的养老待遇也将相应提高。同时,我市将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政策,为“4050”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保创造条件。

  新制度实施时间:2006年5月1日

  调整后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于今年5月1日启动,但正式实施时间为2006年5月1日。劳动保障部门解释说,这与国家和省下发的文件时间要晚于实施时间有关,加之我市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具体政策也需一定的时间。因此,市政府2月28日下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时间滞后于国家规定的实施时间。另外,有关部门还得按照市政府通知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完成计算机开发和业务调整等。目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正抓紧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市级统筹区能在今年5月1日起启动养老保险新制度,各县(市)因受技术准备等因素限制,启动时间会有所推后,但不会影响新政策的实施和参保人员的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如想对养老保险新制度作进一步了解,可拨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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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