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我市实行养老保险新制度。七项改革内容事关参保人员利益。若有问题,可拨12333咨询。
改革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变化
“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从2006年5月1日起,我市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新办法,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本人退休年龄密切相关,由国家统一规定;同时,计发办法对“中人”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也做了一定的调整。
新办法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相应也高。
改革二:新老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
“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
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按国家和省规定设立了5年过渡期(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过渡期间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原则进行计发,即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省规定公布。过渡期后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改革三:调整并做实个人账户
以2006年5月1日为界,“老中新分开”
从2006年5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按国家和省要求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并按照“老中新分开”的原则分步做实个人账户:即以2006年5月1日为界,在此之前已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再做实;已参保尚未退休人员,之前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的逐步做实;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做实。
个人账户做实后,各级财政将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对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统筹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改革四:五类人员不能享受最低养老金
符合条件者可享去年最低养老金待遇
从2006年5月1日起,按省要求,5类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中断缴费未补足人员、退职人员、前补后延人员、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养老金待遇人员。我市从平衡改革前后养老待遇考虑,同时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对中断缴费未补足人员、退职人员、前补后延人员、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计算后的养老金低于2006年最低养老金水平的,按2006年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养老待遇。
改革五:特殊对象可延长缴费年限
但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2006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全部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必需的缴费年限。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延长缴费后,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改革六:多种养老保险待遇只靠一头
按自愿选择确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享受一头,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改革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缴费调整
最低缴费基数实行3年过渡
国家和省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统一政策。我市从2006年5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将从原来的24%调整为20%,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但考虑到改革前后参保人员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费有一定差距,因此我市规定对最低缴费基数实行3年过渡,2006年度缴费额度不变,缴费基数等参数由社会保险机构通过换算后作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按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100%确定,以适当减缓提高幅度。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调整后,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参保人员,虽然缴费额度有所提高,但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划入其个人账户的额度也同时增加,因此其计算的养老待遇也将相应提高。同时,我市将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政策,为“4050”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保创造条件。(记者蔡铁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