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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见义勇为救火致伤残成功获赔36万
稿源: 余姚日报  | 2007-04-19 10:38:24

  余姚新闻网讯上班期间公司突发大火,见义勇为救火被烧伤,经初步治疗尚需后续医疗费36万元,终审法院却以单位赔偿主体不适格为由判见义勇为者李某败诉。日前,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省检察院抗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判决单位赔偿李某后续治疗费36万元。

  2003年1月,陕西籍务工人员李某与宁波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1年。同年10月2日下午上班期间,宁波某公司内突发大火,李某为救火,身体多处被烧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后经初步治疗未能痊愈,尚需后续治疗费用36万元。宁波某公司拒绝支付治疗费,李某于2005年1月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宁波某公司赔偿后续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余姚市人民法院认定李某与宁波某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有效,李某所受伤属工伤,遂判决宁波某公司赔偿李某后续医疗费36万元。

  宁波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仲裁调解书认定的事实及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事实,难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赔偿主体不适格,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二审判决,向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与宁波某公司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解除或变更,同时仲裁调解书的内容也不具有认定事实的作用,二审裁定简单依据仲裁调解书所载事实而作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显属不当。据此,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省检察院抗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开庭再审此案,最后判决宁波某公司赔偿李某后续治疗费36万元。目前,李某已获得执行款36万元,并住院治疗。(马江领)

【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