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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20日起施行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4-20 10:21:17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王量迪通讯员殷建军) 《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已于2007年2月26日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实施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由带头船船长负责实施编队的出港、进港和航行作业,并督促编队中的渔业船舶船长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发出求救信号,以最快捷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当地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报告。

  船长和带头船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船长进行处罚,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渔业船舶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造成渔业安全事故发生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船长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00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