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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按揭之后住房公积金支取难题骤现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4-20 13:56:36

  市民:转按揭之后,房子仍处于按揭状态,为什么不让提取公积金呢

  管理部门:公积金转按揭后可能被用于别处,不利于公积金安全

  中国宁波网讯“办了转按揭之后的房子仍然处于按揭状态,而用公积金还按揭款也是政策所支持的,为什么不让提取公积金?”昨天,碰到了难题的李先生找到记者。

  他所碰到的难题是,按照目前的公积金支取政策,公积金管理部门明确表示,办了转按揭的房子,其业主是不能再一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还房子按揭款。

  我市各大商业银行从2005年起相继推出了住房转按揭业务,据记者了解,不少办理了这项新业务的市民不知道房子转按揭后不能再提取公积金。

  大前天,李先生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准备提取一年一取的公积金。在他出示房产证后,工作人员告诉他,这套房子办了转按揭,不能再提取公积金了———从房产证上的备注说明看,李先生这套位于鄞州中心区的房子是在2005年年底前办的同名转按揭业务,从原先的建设银行转到了现在的光大银行。

  不能提取公积金有政策依据

  昨天,具体执行公积金支取政策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负责制订公积金支取政策的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都给李先生作了解释。

  按照2003年出台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 “取得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以及组合贷款的职工,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实行一年一取且对年对月支取的办法(自贷款发生月到次年同月),凭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还款情况证明书,支取金额为提取当月半年之前公积金余额。”

  该条款中的“未清偿贷款本息”一项,为两部门负责人所特别强调:转按揭之后,意味着购房者已交清了其首次贷款本息,不需要再求助于公积金了;至于购房者之后的二次甚至三次按揭,公积金支取政策是不予支持其提取公积金的,因为公积金主要用于支持市民首次置业。

  两部门负责人解释说,住房公积金实质上是一项互助性质的专项购房基金,市民当初申请按揭贷款买房即意味着其偿付购房资金有困难,所以,此时允许其提取公积金用于还按揭款———这事实上是所有正常缴纳公积金的市民在共同支持该市民买房;而一旦该市民已还清按揭款,就应该把自己所缴的公积金用于帮助其他有购房资金困难的市民买房———当初人家帮助了你,你在没有困难后自然也应该帮还人家。

  新的公积金支取办法已制订

  两部门负责人同时还指出,由于公积金管理部门无法也没有权力对商业银行的转按揭业务过程进行监管,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市民套取银行按揭贷款用于非购房支出的行为,公积金管理部门也无从知晓;此时如果再允许市民提取公积金,就意味着本应专门用于购房的公积金被用到别处,这是不利于公积金安全,也是国家政策所不允许的。

  “我办转按揭时自己并没有拿出钱先还清原来的贷款———我也拿不出这么一大笔钱,而是银行之间通过转账来实现的。”在李先生看来,办了转按揭之后,自己也没有改变购房资金困难的状况,因为房子还是在按揭,还是有贷款本息产生,所以还是需要提取公积金来偿还按揭贷款。

  至于转按揭后可能导致的公积金用途被改变的问题,李先生认为这可以通过房产证上的备注说明看出:如果是住房按揭贷款,其年限肯定要比住房抵押贷款之类的长很多;同时它也不同于“加按揭”,因为转按揭的贷款额度是等于或低于原按揭贷款额的,不会出现“加按揭”那样存在资金转变其他用途的情况。

  “公积金支取办法是2003年出台的,当时没有银行开展转按揭业务。”李先生称,现在形势已然发生变化。

  对此,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支持市民第一次购房的角度说,现行的公积金支取办法拒绝转按揭者再提取公积金,正是为了保障大多数首次置业者能享受到公积金的互助性。事实上,国内某些城市的公积金支取办法更为苛刻:市民只要办理了住房贷款就不能支取公积金。

  “新的公积金支取办法已经制订完毕,待相关部门审议批准后即可执行。”据该负责人介绍,对办理了转按揭、加按揭、循环贷款等新银行业务的房子,其业主能否再提取公积金也在新政策的考虑范围之内。

  新闻背景:从2005年开始出现至今,同名转按揭业务在我市各大商业银行中已非常普遍。

  一般而言,办了转按揭后,市民一方面可以拿回原先办按揭贷款时所缴纳的几千元的住房保险金———现在,银行已经不强制性要求办住房保险了;另一方面,新按揭银行还可能给予贷款利率更大幅度下浮的优惠,比如原按揭银行给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的优惠,而新银行可能会给下浮15%的优惠———这自然有不少吸引力。

  据银行界人士分析,在宁波,利用同名转按揭套取按揭款作为他用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所有资金都是在银行之间划转。

  新闻提示: “同名转按揭”也被称作“无交易按揭”,即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按揭者还是同一个人,办理了新的“按揭”贷款转让业务。

  按揭转让又分为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债权转让是指按揭在债权人之间的转让,即借款人将在A银行办理的按揭转让到B银行;债务转让是指按揭在债务人之间转让,即原来的原借款人将按揭转让给新借款人。

  加按揭:银行为在该行申请住房贷款、正常还款一年以上,房屋已为现房的借款人提供一种追加贷款服务。目前,不少进入股市的资金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资金的。(记者程旭辉)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