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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售处方药最高可罚3万元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4-20 17:52:08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获悉,国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专门制定了《宁波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信用分类监管暂行规定》,也将于下月起开始推行。不得为无证者提供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药品。违规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违反规定者,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邮售处方药最高可罚3万元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赠药、买商品赠药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将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违规者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医保定点单位必须达到A级

  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为全市50多家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及1700多家零售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施分类监管。A级代表“守信”,B级代表“基本守信”,C级为“失信”,D级则为“严重失信”。其中,A级要求企业在年度监督检查中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或年度GSP(医药行业检测标准)跟踪检测一次性通过等。医保定点单位必须达到A级,否则将被暂停或取消资格。(记者郑仲晔通讯员刘小哲张春艳)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