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卢科霞通讯员陈绍友)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办公厅最近出台了《关于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享受政府服务补助的重点困难对象,确定了居家养老机构实行非营利运作及从业服务人员的各项规范措施。
明确享受补助对象
《意见》指出,现阶段主要对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子女或子女无法实施有效照顾的居家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独居、空巢、高龄和特殊对象老年人,可以由政府适当补贴的形式引导其自费购买服务。
各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助的老年人的具体资格条件和补助标准。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助对象由老年人所在的社区(村)提出,经街道(乡镇)确定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
实行非营利性运作
《意见》规定,各地应逐步建立起县(市)、区一级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性运作。其基本职能是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或指派,承担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指导、评估、监督、调研和信息反馈,负责制定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操作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以单独设立,也可设在或挂靠在公益性或福利性的服务机构中。服务价格可以听证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尽可能设置在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场所,服务范围能辐射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服务功能和服务内容因需而定。对实行收费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确定前应征求老年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制。老年人对收费的服务项目要求提供收据的,应提供规范的收费票据。
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意见》还规定所有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均须参加上岗前培训,培训经费根据甬政办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由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上岗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县(市)、区劳动部门颁发上岗证。上岗培训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30小时。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在岗服务人员的继续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
场所设计应无障碍
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应实行无障碍设计、建设和改造,配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服务用房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等有关国家规定,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和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责任人。老年食堂开办必须具备必要的餐饮卫生条件和消毒设施,并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商当地卫生部门,为老年食堂核发许可证创造条件。
服务人员执证上岗
《意见》指出将推行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执健康证上岗制度。从事老年餐饮服务和上门照料服务的人员应当参加健康体检,身体健康条件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并领取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才能上岗。执证上岗制度实施前,已在职但身体健康条件不合格的服务人员,应予以劝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