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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告消费者家属名誉侵权
稿源: 鄞州新闻网  | 2007-04-24 11:11:14

  中国宁波网讯 一场纠纷调解平息后,新闻媒体居然又大张旗鼓地予以报道。原告某公司对此认为,这是被告不履行调解协议有意诬陷原告。日前,这起离奇的“芦荟某某晶涉嫌致死”导致名誉侵权案在几经周折后终于有了分晓。办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即便新闻材料侵害了他人名誉权,也应当区分此新闻材料是否是当事人主动提供。最后原告某公司因证据不足,被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败诉。

  原告某公司诉称

  开庭过程中,某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诉称:2005年10月,被告王某妻子死亡。被告认定这和他妻子生前曾服用过原告产品“芦荟某某晶”有关,双方由此引起纠纷。不过后来在鄞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原告考虑王某家庭生活困难,同意一次性捐助68000元,但王某今后不得再有侵害原告的言行,否则,原告有权撤销捐助,并保留追诉被告侵权行为的权利。

  可就在原告按约支付捐助款68000元后,公司发现在2006年11月《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上,刊有被告将其妻子的死亡渲染成是由于服用原告产品所致的报道,此报道又被中国食品科技网转载。原告对此认为王某违反了协议约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返还68000元,并在《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以及中国食品科技网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被告王某辩称

  王某辩称,2005年10月,妻子在服用原告产品后死亡,自己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媒体发布妻子服用原告产品后死亡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公司才与被告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协商。协商中,自己作为受害人,是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才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但该调解协议书中确认的原告产品质量合格、被告妻子死亡与服用原告产品无关与事实不符。尽管被告在接受原告捐助款68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不得再有关于被告妻子服用原告产品后死亡的言论,但事后的许多事实证明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妻子死亡与服用原告产品有关,即便向媒体投诉也并未侵害原告名誉权,该调解协议中关于“被告不得再有妻子服用原告产品后死亡的言论”的约定无效,应予以撤销。

  最关键的是,王某认为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自已未在《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上刊登照片和发表任何言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果

  法院认为,法人的名誉权是法人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精神,即便新闻材料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也应当区分是否是当事人主动提供新闻材料(在当事人被动接受采访的情况下,只有发表时得到提供者的同意或者默许,提供者才构成侵权)。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以及中国食品科技网上的新闻是不是王某主动提供。就本案而言,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杂志上刊登的内容和照片是双方达成协议后,王某向该杂志主动提供或者被动接受采访后经其同意或默许后予以发表的事实,故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该调解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至于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中国食品科技网转载先前的不实报道,则与调解协议的约定无关。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