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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无证屠宰最高罚20万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4-24 13:21:12

  中国宁波网讯 无证屠宰最高可罚20万元,屠宰场“生产”注水猪肉、饭店宾馆向消费者销售不合格猪肉也将受到严惩。记者昨日从市贸易局获悉,新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于不合格屠宰行为、不合格肉品的处罚力度将大大增强。

  无证屠宰最高可罚20万元

  根据新版条例,凡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也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加工注水猪肉也要遭罚

  新版条例提出,屠宰厂(场)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生猪屠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屠宰厂(场)外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无牌”猪肉最高罚10万元

  凡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的屠宰厂(场)屠宰的、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对销售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使用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周晖通讯员余贸)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