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与公民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十日内要在网站上公开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为此,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条例特别规定,上述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于此,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报讯(记者包凌雁)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我市首部信息化法规《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市信息化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在内容上突出了“六个强化”。一是强化信息化工作机构建设,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工作。
二是强化信息化发展规划。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信息化发展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三是强化信息化建设管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必须按规定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进行。对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则必须备案。四是强化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条例》明确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推广应用,加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投入,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五是强化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公开。 《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共享和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法人单位、地理空间等重点基础性数据库,建立起政务信息交换平台。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凡涉及经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与公民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有关单位应当自制作或者获得该信息之日起十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有关子网站上予以公开。六是强化信息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