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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司法解释 奉化一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4-27 12:52:05

  中国宁波网讯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获悉,警方已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奉化云龙佳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移交起诉。据了解,这是4月5日“两高”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我市第一个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04年11月,奉化警方在当时开办在西坞的这家公司里,查获了标有美国通用,韩国大宇图形、文字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8415件,价值人民币7万多元。因为当年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标准是个人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因此,有关部门只能对企业作出罚款的处罚。去年12月15日,警方再次在“云龙佳”租赁的一个仓库里查获了大批标有通用、奔驰、大宇、现代、起亚和NGK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因为案值超过60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冉某因此被警方刑事拘留。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警官告诉记者, “云龙佳”2004年第一次被查获时,当时的法律并没有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今年4月5日, “两高”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的要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就应予定罪。而且还规定,因侵犯知识产权罪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犯罪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此看来,如果法院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量刑,冉某将面临监牢生活。(戴伟龙俞建浩)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