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许光亚)我市将针对槽罐车运输特点和事故危害进行专项立法。昨日,市法制办就《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罐式专用车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http://www.nbfz.gov.cn/lt/dispbbs.asp?boardID=1&ID=59发表意见,也可发电子邮件至dwy@nbfz.gov.cn。
我市是危险化学品运输大市,目前全市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48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61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1270台,2006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年运输量达900多万吨。随着宁波重化工业发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总量不断增加,给安全生产形势带来巨大压力。制定和出台《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罐式专用车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迫在眉睫。
《规定》 (送审稿)就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充装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建立并运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时监管平台,从源头上控制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超载超装现象,同时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超载、非正常停车和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控;加大对道路运输途中危险化学品偷盗现象的处罚力度;分清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及事故应急处置职能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 (送审稿),槽罐车运输单位若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非承压类罐体或擅自改装罐体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押运员未立即报警,或未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未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输单位未按规定立即组织救援并向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