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岚通讯员陈剑华)笔者近日从余姚质监局获悉,4月2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余姚市一家企业对该市质监局执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不服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一案。经审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岀判决:驳回原告企业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至此,该局首起行政诉讼案件以两审判决胜诉告终。
去年11月13日,余姚市质监局稽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泗门镇湖北村的余姚泗门镇洪秀电器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不可拆电源插头线产品,产品上无任何标志标识,涉嫌违反有关规定,当即对其产品进行查封。经该局立案审理,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责令改正,处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2月9日,洪秀电器厂对该质监局查封其产品这一行政执法行为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月13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后作岀判决,驳回该企业的诉讼请求。其间,余姚市质监局在2月27日收到该企业要求听证的申请。3月12日,余姚市质监局在法定时间内举行了该行政执法案件听证会。
3月23日,余姚市泗门镇洪秀电器厂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4月24日,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并认定该案事实清楚,余姚市质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