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杨晓燕通讯员余刚) “我自认为符合低保标准,为什么不让我享受低保?”、“他看似不够条件,为什么他就能低保了?”……作为全国较早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省份之一,浙江省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的最大制约莫过于低保家庭收入计算标准“过严或过宽”问题。如今,这一情况终获解决之道——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获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日前出台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在全国属率先之举。
“这个办法出台的最大意义就在于使低保制度有了一道高低适度的‘门槛’,一个相对合理的核定办法。”省民政厅副厅长纪圣麟今天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评价。
浙江省早在11年前就实施统筹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多年摸索与努力,目前框架已基本搭建,但机制上仍存在不协调之处,最大问题即是缺乏全省统一的、规定明确的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省民政厅低保处有关负责人透露,在浙江省2001年出台的低保办法中,对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并未做详细规定,以致于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过宽或过紧的差异,从而与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有所背离。同时据记者了解,浙江各市县有关方面的详细规定多属于空白阶段。这也令本次办法的出台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记者发现,在这部6月1日即将实施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中,对“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共计14项条款;同时,该办法列出了“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共计14项条款,包括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办法的非报酬性奖励;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等,按此办法均不算入家庭收入……
有关负责人透露,在全省范围内出台像这样统一的、相对详尽的核定办法,在全国尚属第一次,此前类似办法仅在市一级出台过。因而,此办法的出台也受到其他省份和国家民政部的高度关注。
新闻附件: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条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三条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十)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十一)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十二)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十三)偶然所得;
(十四)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