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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官司为投保的车主提供了一个范本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5-09 13:49:15

  本报讯前不久,本报报道了一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纠纷(见4月24日头版),重点关注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员“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昨天,记者欣慰地听到了一起投保人索赔成功的案例。

  2003年8月18日,江北某货运公司的一辆货车在北仑出了交通事故,致使一名骑车人重伤,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骑车人在2005年10月10日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在北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货运公司对骑车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总损失的70%予以赔偿,计45万余元。货运公司持这一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只能给付9万余元的赔款。

  保险公司的解释是,骑车人在交通事故损失中有一笔“残疾后期护理费”,总额高达38万余元,它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只赔偿骑车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对出院后的护理费没有赔偿义务。

  去年9月16日,货运公司在江北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骑车人已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这笔“残疾后期护理费”是必需的而且是可以确定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险公司应该支付这笔赔款。

  保险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于今年年初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在市中级法院刚刚发出的对此案的终审判决书上,记者看到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字样。市中级法院的说法是这样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是什么?就在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按责应赔付损失时,保险公司能为自己担负这一风险。而在本案中,投保人(货运公司)应向第三者(骑车人)赔付“残疾后期护理费”,已由生效的北仑法院判决认定,并非不确定的第三者损失;江北法院从公平公正原则出发,依法对第三者的“残疾后期护理费”予以保护,并无不妥。(屠传宏房伟)

【编辑:王丽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