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工跳楼受伤为哪般》后续
昨天,在云南籍女工曹越琼跳楼事件中(本报去年11月、12月曾连续报道),将曹越琼招工到宁波的工头付某站在了鄞州法院10号法庭被告席上。他被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强迫职工劳动罪,但付某没有认罪。
昨天下午2点30分,庭审开始。检方指控,去年10月11日,付某为某公司招聘了临时性季节工约20名,他明知招聘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工人每天工作时间长达约11小时,并且要求工人在工作期间必须服从班组长、车间主任和上级领导指挥、不得随意出入工作场所,仍协助该公司管理所招工人的安全、生活、劳动、纪律、出勤率、工作效率等,且保管工人的身份证。期间曹越琼、石某、邵某等4人想离厂回家,被付某从铁路南站叫回,其中石某、邵某感觉受付某监视没有自由,离厂时未带走行李,也未要回身份证。曹越琼在不堪忍受工作负担、又自感回家无望的情况下,于同年11月14日上午,在该公司宿舍跳楼自杀未遂。
付某承认包括曹越琼在内的20名季节工确实是他招的,但否认对女工们实施了强迫劳动的行为,对自己收走女工身份证的行为,付某说是“代为保管”。
法庭辩论中,付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付某与招工单位是劳务输出的关系,与女工们没有劳动关系,也未采取任何强迫措施,并非这起事件的直接责任人。第一次跳楼后,曹越琼被招工单位辞退,当时她已经可以回家,而且付某也电话通知了她家人来接她,这足已证明付某没有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事发前一天,付某的母亲之所以看着曹越琼,主要是为了保障她的安全,所以跳楼事件与付某没有因果关系。
检方认为,付某与招工单位有协议关系,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然应以此罪论。
双方观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下午4点,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