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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通过地方立法治理停车难停车乱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5-14 07:50:04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许光亚林伟)随着私家车辆增多,居民小区内汽车停放对居民的出行和生活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小区停车难、停车乱的情况已经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昨日,市人大代表吴宗良向大会递交了一份议案,要求制定“宁波市居民小区车辆管理条例”,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规范小区机动车辆停放问题。

  停车问题三大原因

  吴宗良代表分析了造成小区停车问题的三大原因:首先是居民小区内停车位配比先天不足。由于我市现有的住宅小区多数是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建设的,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在规划方面很少或几乎没有考虑私家车的停放问题。其次是管理问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交警部门不负责小区内道路和公共场地汽车行驶停放过程中违章问题的处理,而社区和物业管理公司又无法律依据对小区内车辆行驶与停放进行有效管理与制约,造成了目前居民小区内车辆违章处于执法真空地带的现状。再次就是部分有车族素质不高,公德意识不强。

  吴宗良代表建议,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依法赋予社区或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管理车辆的权力,提议制定“宁波市居民小区车辆管理条例”,以规范小区内机动车行驶与停放秩序。同样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在地方性的道路交通法实施细则中,赋予交警部门在居民小区内进行交通管理和车辆违章处理的权力。

  此外,吴宗良代表建议,规划、建设等部门要着眼于长远,通过对已建居民小区进行改造、指导居民小区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等办法,缓解小区停车难,一定程度上解决居民小区停车乱的问题。

  违章车辆上报处理

  吴宗良代表还拟了一份“宁波市居民小区车辆管理条例”草案,共有11条,内容包括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应当遵守的规则,物业公司对小区内车辆管理应该行使的职责等。

  草案提出,小区内车辆出入管理实行通行证制。2.5吨以上的货车、20座以上的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不予发放通行证,严禁入区。物业公司依法发放通行证,注明户主和车辆基本信息及车主联系方式,发放的临时通行证上应注明车牌、车型、出入时间等。物业公司应当在小区内设置必要的禁停、转弯、缓行等标志,没有特定公共车库的小区,应经业主大会或居委会同意,合理划出指定停车位置、行车道路和人行道等。有条件的小区物业公司可以设置预防违章停车的障碍物、计时收费装置、减速坡道、监控摄像等配套设施。

  机动车在小区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严禁超车,禁止鸣号,控制不必要的噪音,不得在夜间打开远光灯,遇非机动车、行人应当自动减速,合理避让;进入小区车辆应在物业管理人员的指引下停放在指定车位。任何车辆不准在绿化带、消防通道、人行道等地方任意停车。物业公司对合法进入小区的车辆有合理管理、引导车位、排除障碍物以及看护管理义务,确保小区道路畅通。对夜间报警器故障或噪音大的车辆,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查找车主,提醒车主快速处理。

  车辆载贵重、大件物品出小区,应要求载物人出具物主证明,并应与物主及时联系确认。如果发生小区内车辆损坏、遗失的,物业管理人员应当要保持现场原貌,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认定责任方。因物业公司未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当造成此情况,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未能遵守行驶、停放规定的车辆经劝阻无效,并造成交通堵塞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视为违章,有两名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共同处理可以出具《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在住宅小区内不服从交通管理收到《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的相对人,按照《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执行。对滥用职权出具《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并查证属实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撤消该《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并对该物业公司进行处罚。

  外来车辆计时收费

  草案提出,小区内车辆管理收费实行月费制和计时制两种。小区居民实行月费制,外来车辆实行计时制,费率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经本地物价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购有汽车库或汽车停车位的业主,应停车入库(位),不停车入库(位)或超库(位)数的汽车,按规定收费。对未按时交纳月费居民,物业公司有权按外来车辆进行管理。车辆管理费用收入扣除物业公司管理成本外,应归入本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添加、维修、维护。业主大会或居委会有权监督车辆管理费用的收入、分配情况以及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对相关财务有权定期检查或要求公布。

  草案还提出,各业主大会和所聘物业公司可依据“宁波市居民住宅小区车辆管理条例”制定本小区的车辆管理实施细则,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居委会代为履行职责。

【编辑:王丽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