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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警惕五花八门的破坏生产经营行为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5-17 07:01:54

  犯罪案件数量上升

  中国宁波网讯 今年1月24日早上,29岁的杨某在上班时将混浊硫酸倒入了生产线的酸铜槽内,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就在同一天,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去年9月27日,陈某用自来水管故意砸坏了两台注塑机的电脑控制面板,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3万元。

  按照法院的判决,杨某和陈某有一个相同的罪名:破坏生产经营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表明,最近几年,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发数量在不断上升。去年,全市法院共判决破坏生产经营罪9起,今年前四个月已判决5起。

  破坏行为五花八门

  所谓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为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法院刑事庭的法官介绍说,过去,最为典型也最为常见的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主要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表现方式五花八门,如故意切断电源、破坏农业机械、运输工具,更为突出的是,在一些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企业中,还出现了破坏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犯罪案件,其性质十分恶劣。

  法院刑事庭的法官表示,虽然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绝对数量并不大,但其影响非常恶劣,因此必须高度关注和警惕。

  关注人们心理健康

  相当数量的破坏生产经营犯罪背后,都与破坏者泄愤报复有关。由于某种原因,破坏者与他人产生了利益上的冲突,或者说,因为某种个人恩怨,使破坏者产生了一种不正当的心理追求,于是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解决方法,将不满、愤怒通过对生产设备的破坏来表现。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因为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以杨某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为例,其直接原因是,去年年底,杨某所在公司对部分职工的工资进行了调整,但杨某没有被列入其中,这让他感到十分不快,并滋生了进行报复的念头。而陈某犯罪与其狭隘的心理有关:他的经营出现了亏损,于是无端怀疑是曾合作过的程某在作梗,陈某为此采取了极端的解决方法:强行闯进程某的公司,将一些生产设备砸坏。

  破坏生产经营犯罪案的背后还透露出值得引起社会关注的因素:一些案件的发生与犯罪者和企业所有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一起案件中,企业老板为了赶生产进度,要求工人连续加班,但没有给予足够的经济补偿,忽视了工人的合理要求。为此一名工人产生了强烈的逆反心理,在值夜班时,他故意切断了电源,导致流水线中断,企业损失惨重。在案件审理时,他说:老板想赶进度,我偏让他着急。

  刑事庭的法官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要减少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现象,关注工人们的心理健康,比被动地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更为有效。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