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通讯员厉国智)在扑灭各种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鄞州消防大队原大队长陈革却忘了在自己身旁筑上一道“防火墙”。昨日,陈革因受贿罪被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5万元。
2005年三四月间,浙江华厦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在承建宁波新世纪装潢市场消防工程中,为通过工程验收,送给时任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的陈革人民币2万元。同年5月,何某以同样的理由又送给陈革2万元。对此,陈革均予以“笑纳”。
同年下半年,浙江五洋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防火材料分公司的唐某在承建杉杉园中兵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消防工程过程中,为让消防部门“高抬贵手”,也先后送给陈革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并在法庭审理期间,能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