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胡珊通讯员厉国智)鄞州某小区一楼的一名住户为了防盗,在自家窗外安上了防盗窗。二楼住户认为防盗窗为小偷进入他家提供了便利条件,带来安全隐患,遂把一楼住户告上了法庭。昨天,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此案。
刘某2002年11月购买了百丈东路上某小区一楼的一套房子,装修时考虑到安全问题,在窗户上安装了防盗窗。刘某楼上的邻居潘某搬进小区,对刘家安装防盗窗很不满,潘某觉得刘家的防盗窗太便于攀爬了,小偷轻而易举就可以顺着防盗窗进入自己家,给他家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双方交涉几次都不欢而散。
今年3月,潘某将刘某告上鄞州法院邱隘法庭,要求对方拆除窗户上的防盗窗,并赔偿他因此案造成的各种费用500元。4月27日,鄞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刘某对于自己成为被告颇感委屈,他表示,小区一楼有100多户,绝大多数都安装了防盗窗,他也是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经物业公司审批后安装的。“即使我不装防盗窗,小偷也一样能进入他家啊”,刘某说,这足以说明潘某所称的安全隐患与他安装防盗窗没有必然联系。
鄞州法院认为,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考虑到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尽量相互体谅。刘某在自己的窗户上安装防盗窗,并未违反有关规定,也未然给潘某的居住带来安全隐患。如果潘某确实感觉存在隐患,可以通过安装相应的设施消除隐患。昨天,法院驳回了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