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见习记者林华奇通讯员胡朝霞)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后,工人刘某在施工时坠楼受伤面临各方相互推脱责任,至今仍在医院治疗的刘某没有得到赔偿。昨天,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对用工并不知情的嵊州市某建筑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
去年,刘某在工地上作业时,不慎从楼上摔了下来,但昂贵的治疗费却一直没有着落。原来,受伤的刘某是杂工,属于建筑工地上常见的不规范用工范畴,出现了工伤事故就找不到赔偿的责任方。
刘某所在的工地是由嵊州市某建筑公司承包的,但该建筑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将工程的业务转包给了宁波某公司项目经理吕某,他们并没有雇用过刘某。而吕某又推脱说,刘某做的那项业务已经包给了范某,与他无关。范某与蒲某合作后雇用了刘某,但属于不规范用工,而且他们也无力承担刘某的医疗费。于是,刘某就被推到了没人管的困境。
去年年底,经过多方协调无果后,刘某以要求确认与嵊州市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江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获得了仲裁机构的支持。但嵊州市某建筑公司不服,随后就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项目经理吕某是私下转包给他人,他们并不知情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刘某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嵊州市某建筑公司对下层转包方不规范用工并不知情,但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主体资格的项目经理吕某,属于不规范发包行为,应该承担其发包后造成的相关主体责任,其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存在。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嵊州市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