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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多岁的湖北人杨华奔波千里帮侄女买回一辆工程车,侄女不但不感谢,反而和他打起了官司。侄女杨芳也觉得委屈,自己只想买14万元的车,叔叔却自做主张买了22万元的。她拿不出多余的8万元,只好把叔叔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4万元购车款。昨日,慈溪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帮忙买车为侄女解困
杨芳离开家乡是因为不甘贫困的命运。她来到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转了好几个城市,勤勤恳恳工作好几年,但挣的钱依然不多,心中异常苦闷。
去年10月,在台州打工的杨芳偶然遇见叔叔杨华,便向叔叔大倒苦水。杨华这些年一直在浙江等地开工程车,虽不是大款,但与侄女相比,情况却好得多。见侄女辛辛苦苦却两手空空,杨华也很着急,想到自己这些年开工程车挣了点钱,便劝侄女不如买辆工程车运营,这样既可以少吃苦,经济收入也会有很大提高。听了叔叔的建议,杨芳怦然心动。
经过一番努力,杨芳筹集了10万元汇给回了老家湖北的叔叔,后来又加汇了4万元,委托叔叔替自己买辆合适的工程车,希望借此摆脱困境。
车款不足房屋担保
接受侄女委托后,杨华便向朋友、同事打听各种工程车的优缺点。朋友们都建议杨华购买某品牌工程车,因为该工程车价格优惠,质量可靠。听了朋友们的建议,杨华还不放心,又亲自到汽车销售公司作了实地考察。凭自己多年开工程车的经验和再三权衡,杨华最终决定替侄女购买性价比高的该品牌工程车。
在汽车销售公司,杨华看中了其中一款,但该车总价需22万多元,加上各种手续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没有32万元买不下来,而这远远超过了侄女汇给自己的14万元。杨华便以自己的房屋作担保,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由于车款没有全部支付,汽车销售公司保留了车辆所有权,并要求杨华将车辆挂靠公司运营。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杨华将工程车开到了慈溪。
自作主张惹来官司
看见叔叔将崭新的车子开到自己身边,杨芳满心欢喜。当她要求杨华移交车子时,没想到杨华却让她再付8万元首付款,才能将工程车交给她运营。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杨芳无力再支付这8万元,杨华也暂时拒绝交付车子。
叔侄因此产生纠纷,杨芳向派出所报警,希望通过公安机关解决自己和叔叔之间的纠纷,让叔叔将车子交给自己。但公安民警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仍没有化解两人的矛盾,杨华依旧持有车子。
既然拿不到车,杨芳合计了一下,不如拿回自己交给叔叔的购车款,再另作其他打算。于是她将杨华告上了法庭,要求叔叔将购车款14万元返还给自己。而杨华则认为,为了让侄女能够早日运营工程车,自己在购车过程中的辛苦不说,甚至在杨芳只支付了部分车款的情况,自己用房屋作担保替侄女购买了车子,现在车子已经购买了,杨芳却要求自己返还购车款,因此坚决不同意杨芳的要求,同时要求杨芳支付购车费用中超出14万元的费用。
此案经过审理,近日,慈溪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令杨华返还杨芳购车款14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越权购车后果自负
承办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称,本案中的侄女口头委托叔叔代购车辆,叔叔予以同意,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该口头约定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双方之间成立口头委托购车合同。
杨芳委托杨华购买工程车辆,但对待购车辆的价格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杨芳先后汇付给杨华14万元的事实,应当推定杨芳委托杨华购买价格在14万元左右的车辆。而杨华在购车过程中,实际购买了价格为32万元的工程车辆,其价格远远超过杨芳汇付给杨华的14万元,显然杨华的购车行为已经超越了杨芳的委托授权范围。而杨华购车以后,杨芳对杨华超越代理权的购车行为又不予认可。《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但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杨华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杨华购买车辆之后,拒绝将车辆交付给杨芳,杨芳无法对车辆进行实际支配、运营,使得杨芳委托杨华购买工程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杨芳可以解除委托购车合同,要求杨华返还14万元的购车款。
通讯员方苏琴陈海滨记者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