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发生车祸事故后,肇事方只赔偿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这几乎已成为一般无人员伤亡的车祸事故的赔偿“惯例”。然而,最近,宁波发生的一起特殊的车祸事故却引发了一种新的索赔———车辆贬值索赔。
这起车祸发生于5月16日。当时,一位市民向环城西路南段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天津一汽威乐牌家用轿车。出于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的目的,该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小毛当天受客户委托代客驾驶这辆新车前往车管部门办理汽车上牌手续。途中,这辆簇新的家用轿车被其他车辆撞到头部右侧,车子的前保险杠和车灯被撞损(本报5月25日已作报道)。后经交警部门介入处理,一辆尼桑轿车的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按照以往惯例,该尼桑轿车所对应的保险公司介入了此事的赔偿,根据估损,保险公司认为,这辆天津一汽威乐牌新轿车维修费用需2000多元,保险公司可以按程序向这辆威乐新轿车的车主赔偿2000多元的维修费用。
然而事情却没有那么简单。
因这起意外的交通事故,购买这辆威乐牌家用轿车的袁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产生了消费纠纷。袁先生提出,他花钱购买的是新车,可是现在这辆车还没有上牌就被撞了,虽说可以修好,可是新车修过后就成了旧车。袁提出了退车或换车的要求。
这令汽车销售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不退车,让消费者无故蒙受损失,这与公司的经营理念不符;而如果退车,那么这辆被撞损过的轿车只能作二手旧车处理了。考虑再三,该汽车销售公司决定向该起车祸事故的肇事者索取贬值费。
“行业内有句俗话,新车下地打八折。这起事故导致公司这辆新车无法正常销售,这辆新车如果当二手车卖,至少贬值一万多元。肇事者当然应当承担起这辆车的贬值费用。”汽车销售公司的项经理昨天告诉晚报记者, “我们已就索赔贬值费一事向肇事方提出,对方至今无任何明确答复。如果对方拒绝赔偿车辆贬值费,我们只能求助法律。”
“车祸事故发生后,按惯例肇事方一般只赔对方车辆维修费,而不管对方其他的间接损失。这事件其实正是说明,这种惯例其实也不合理。”就这起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车祸事故赔偿纠纷,记者昨天特地与多名读者进行了交流。结果发现,有相当多的读者对此产生共鸣。一名出租车司机反应更加强烈, “前些年,我的出租车也被撞了,但后来作为责任方的对方也只赔了车辆维修费,可修车花了好几天时间,我几天没有营运,损失不少。这钱怎么对方不赔?”
“在这起事故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这辆车确实因车祸而发生折旧损失,肇事方理应承担起这辆车的贬值费用的赔偿责任。”昨日,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维朗称,眼下普通车祸处理习惯,肇事方一般只承担车辆的维修费而不作其他赔偿,其实只是建立在双方自行协商约定的基础上的。(记者周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