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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躲避废弃轮胎撞了护栏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6-07 13:24:52

  中国宁波网讯 高速公路上,司机躲避障碍物时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司机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就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昨天上午,江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代理人吕建伟介绍,今年3月31日夜,原告陆女士开车经甬台温高速往宁波方向行驶,当行至31km时,陆女士发现前面一块黑乎乎的东西横在快车道中间。因为是夜间行车视线不好,当发现障碍物时距离已经很近了,陆女士踩紧急刹车以躲开路上的障碍物,因为距离太近,车子撞到了高速公路的护栏上。陆女士下车一看,发现障碍物是一只废弃的轮胎。令人庆幸的是人没有受伤,但是车子却受到了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陆女士向其投保的安邦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认定该车损失金额为11850元,加上施救费400元,共计损失12250元。陆女士认为,发生事故的原因在于她在行驶过程中躲避高速路中间的障碍物,造成的后果应该由高速公路的经营、维护、管理方高速公司负全部责任。于是,陆女士向该段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北仑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司)提出索赔。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陆女士决定起诉。

  今年4月18日,陆女士向江东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陆女士认为,她开车进高速是领取了高速公路通行卡的,与高速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司对其经营和管理的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负有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维修和养护义务,由于高速公司未恰当履行上述职责,造成原告损失,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高速公路牵涉到许多有车族的安全,此案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昨天上午,江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只能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事由,本案中并未出现上述理由。同时原告机动车辆投保在安邦保险公司,发生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并由其出具了定损单,该损失金额具有客观性与真实性,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速公司当庭答辩称,被告对高速公路负有经常性、及时性和预防性维修养护义务没有异议,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损失金额有异议。被告认为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损失金额以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定损金额为准,即应以被告承保的保险公司定损为准,而本案中,被告未参与此次定损,所以对损失金额无法认定。

  庭审进入法庭调解阶段后,在法官的主持下,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高速公司支付原告8500元,原被告双方表示基本满意。 (记者边城雨)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