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其背后,牵扯出复杂的劳动用工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工程承包的规范和劳动权利的保障问题。
工程多次转包,女工与原承包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原告为嵊州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告是一个名叫刘凤姣的女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避免承担因被告工伤事故所带来的医疗赔偿责任。
要讲清这起案件还要从2005年10月说起。当时,建筑公司与宁波某单位签订了一份合同,承包该单位的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去年3月15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内外墙粉刷项目转包给了公司项目经理吕某,而吕某又转包给了范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吕某和范某都是以自然人身份进行承包的。范某承包了粉刷工程项目后,又找来蒲某合作。去年4月16日,蒲某聘用了原籍湖北的刘凤姣到工地做杂工。三天后,刘凤姣在从事工程外墙作业时不慎摔下受重伤。
由于工程被层层转包,用工关系非常复杂,因此,刘凤姣要获得经济赔偿先必须确认自己究竟与谁存在劳动关系。
去年7月12日,刘凤姣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与工程的原承包人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门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裁决确认刘凤姣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给出明确说法
劳动部门的这一裁决意味着,建筑公司必须为刘凤姣的受伤承担责任。对此,建筑公司深感委屈:自己将粉刷工程转包给了本公司具有项目经理资格的吕某,并没有转包给范某,是吕某私下转包给了范某,而范某又与蒲某进行了合作,最后由蒲某出面雇用了刘凤姣,因此,如果要追究什么人的责任,也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
为此,去年年底,建筑公司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刘凤姣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虽然工程层层转包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但却没有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惟一的相关规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这个规范性文件中,对工程转包后的劳动关系有这样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主体资格。
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审理后作出以下认定:本案原告建筑公司虽没有直接招用被告刘凤姣,但吕某与范某都以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承包,且均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原告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建筑公司的上诉。
工程层层转包后患无穷,亟待引起各方关注
目前,在建筑领域,工程被层层转包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因此而产生的不规范用工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劳动关系、劳动主体资格难以得到确认,由此引发的矛盾变得格外棘手,需要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
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劳动关系不清、不规范用工不仅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维护,同时,由于不规范的发包行为,也给具有发包主体资格的单位带来了潜在的危害。劳动部门的同志则提出,工程层层转包的现象,显露出在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上的漏洞和缺陷,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不但会损害各方的利益,同时也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我市一位专门从事劳动纠纷代理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这起案件也引出了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国家有关部门须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以拿出更加权威、更加具有说服力的依据来,使司法审判更具有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