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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突发疾病瘫痪雇主被判人道补偿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6-14 06:56:53

  保姆王安芬在雇主家突发重病,现瘫痪在床。前不久,她以在雇主家积劳成疾为由,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27.5万元。昨天上午,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判雇主给予她2.7万元的人道补偿。有关人士认为,家政服务者的从业风险缺乏法律规范,市民可以选择雇用办理了保险的保姆,以降低风险。

  保姆患重病索赔雇主

  3年前,宁海前童镇上葛头村村妇王安芬经亲戚介绍,来到宁海城关俞某家当保姆。去年11月27日下午,王安芬开始出现头晕、手脚麻木等症状,但没有太在意。第二天凌晨3点,她突然昏厥倒地,被儿子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王安芬患有左脑梗塞,住院治疗后病情得到控制,但右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二级护理,护理时间为终身。

  王安芬发病后,共花去医疗费和住院费8000元,目前每月继续治疗和护理费用要500元左右。事发后,俞某派人送去了3000元慰问金。今年4月5日,王安芬一纸诉状将俞某告上法院,索赔27.5万元。

  判雇主给予人道补偿

  “她在俞家当了3年保姆,一年365天没有一个休息日,连法定休假日都没有,每天还要工作到深夜,常年紧张的工作使她积劳成疾,突发脑梗塞并落下终身残疾。”在法庭上,原告王安芬的代理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雇主作为雇佣关系的受益人,有分担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

  昨天上午,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俞某一家不常住在家中,保姆工作压力并不是很重,此次突发疾病,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俞某存在过错,其在被告家里做保姆与患病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故要求俞某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公平原则以及出于法律人道关怀考虑,经与被告协商,法院判决俞某给予原告2.7万元补偿。

  法官表示,家政服务的从业风险主要由保姆、家政公司以及雇主分担,但具体责任划分要视实际情况来定。一般由雇主或保姆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该行为人将要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方面可以在道义上予以援助,并不能一味要求没有过错的雇主承担责任,家政公司需要承担保姆的连带责任。

  保姆投保会降低风险

  昨天,记者从81890了解到,其加盟的700多家成员单位就有上万名家政服务从业者,而活跃在市场上的家政服务人员更多。81890正在倡导其加盟的家政公司给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保险。140元一份的一年期保险可以保障员工10万元的伤残、死亡金和2万元的医疗保险金。不过,参加这种商业保险的家政公司只有两成左右,而家政市场上大多数保姆没有保险,市民若想降低风险,可选择雇用办理了保险的保姆。

  去年年底,81890副主任胡道林曾联合10多名市人大代表递交了一份议案,要求制订《宁波市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以尽快建立起规范家政服务业、并能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制度。目前,市政府法制办已将此建议列为调研范围。

  见习记者林华奇通讯员褚申尧童文建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