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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元的婚姻保障金到底应不应该给呢?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6-14 07:04:47

  核心提示

  “为了考验爱情,给我10万元存款,作为婚姻的保障。”得到承诺后,余某戴上男友杨某赠送的钻戒,步入了婚姻殿堂。一年后,这对小夫妻走进法院要求离婚,女方同时还要求男方给付婚前承诺的10万元婚姻保证金……

  婚前:索要10万元婚姻保障金

  32岁的杨某事业有成,在北仑从事服装外贸生意,有房有车有百万存款。事业稳定的他一心想找个美貌娇妻。

  2004年2月,在一次生意洽谈会上,杨某认识了余某。26岁的余某是湖南人,身材高挑,皮肤白皙,容貌漂亮。为美貌所倾倒,杨某开始追求余某。送鲜花送礼物,还经常一起吃饭、游玩。经过几个月交往,他俩确定了恋爱关系。2005年3月,杨某正式求婚。没想到余某提出了一个古怪要求,她说,根据《婚姻法》,婚前财产为杨某个人所有,如果有一天双方离婚,自己还是穷光蛋一个。为了使婚姻有保障,同时也为了考验爱情,她要求杨某划10万元存款归其所有和支配。

  想到所谓背叛只是女友婚前无谓的担心,杨某毫不犹豫同意了要求,但同时表示,自己的存款为定期储蓄,如果提前支取会损失不少利息,且存单现由其母亲保管,如果老人得知结婚的条件是过户存款,必然会反对以金钱为基础的婚事,因此只能等存单到期后再转存到余某名下。

  2005年3月28日,杨某将一枚白金钻戒送给余某,杨母也送了一条项链给余某。5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

  离婚:为婚姻保障金闹上法庭

  婚后,余某辞去外资企业的工作,过起了阔太太的生活,她不仅出入宾馆饭店美容院,还常常泡舞厅酒吧夜不归宿。她还经常向杨某伸手要钱,购买名牌服饰、高档化妆品。一开始,杨某除了婉言相劝,尽量满足妻子的要求。久而久之,杨某渐渐感到不能适应,开始在经济上对妻子实行控制。他将自己的工资收入除开支家用外,全部存入银行。于是,夫妻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

  2006年5月,余某向杨某索要那10万元婚姻保障金,准备给其哥哥做生意,结果,被杨某断然拒绝。经过一番争吵,杨某最终拿出2万元借给余某的哥哥,并让其立下借据。这样的结果让余某非常失望,她认为杨某违背了婚前承诺,言而无信。

  到了7月,余某偷偷将婚后储蓄的3万元存款取出转移了。之后,她便向杨某提出离婚,同时提出了几个要求:把当初许诺赠送自己的10万元存款过户到其名下,双方现居住的价值60万元的住宅归其所有。

  早就对婚姻生活感到失望的杨某立即表示同意离婚,但他明确表示,10万元存款系自己婚前积蓄,不能给余某;自己和母亲在婚前送给余某总价值1万余元的首饰,余某应予归还;余某哥哥所借的2万元也要及时归还;而住宅是自己婚前购买,系个人财产,也不能分给余某。另外,余某在婚后辞掉了工作没有收入,还向他索要了几万元用于吃、穿、娱乐,因此自己不可能再分给她任何财物。

  法院:10万元是未成立赠与

  由于两人意见相去甚远,根本无法统一,去年8月10日,杨某向北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余某交出已转移的3万元存款,同时归还钻戒、项链及余某哥哥所借的2万元。

  经法院调查,杨某婚前有银行存款70万元及价值60万元的住宅一套,赠送余某钻戒一枚,价值8600元,其母赠送余某项链一条,价值2000元。其他家庭财产如家电、家具等价值11万余元,均系婚后杨某出资购买;杨某婚后所得工资等收入3万元,已被余某取出转移;余某个人无收入,其兄曾向杨某借款2万元。

  近日,北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判决杨某、余某离婚。2.驳回杨某要求余某归还婚前赠送的首饰的请求。3.余某之兄所借现金2万元应予归还,余某私自转移的3万元应予交出,上述款项共计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得2.5万元。4.家用电器、家具等总价值11万元,余某折价分得5.5万元。5.杨某婚前有银行存款70万元及价值60万元住宅一套,均为杨某个人财产。6.余某要求杨某给付赠款10万元及要求分得住房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涉嫌借婚姻索取财物

  余某要求杨某给付10万元存款,因赠与行为实际未发生,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如果当初10万元存款已过户到余某名下,则赠与行为发生,那么杨某还有没有权利提出返还请求?

  北仑法院谢敏法官认为,如果法院认定余某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那么,根据《婚姻法》第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因为余某借婚姻索取的财产数额较大,且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杨某仍有权请求返还这笔财产。通讯员简单陈海滨记者胡珊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