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汤碧琴
职工受了工伤或患上职业病进医院治疗时,用人单位要向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告知书,标明是工伤病人,医院应按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进行治疗。如果单位未尽“告知”义务,可能会引起纠纷。
胡先生原在本市的一家机械厂当车工。去年上半年不慎受了工伤,右手臂断了两节。厂里当即把胡先生送进医院进行救治,但未向医院出示告知书。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胡先生伤愈出院。然而,出院后厂里在与有关部门结算工伤治疗费时,问题就出来了。胡先生在住院时共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其中近4万元为不锈钢支架材料费。而按照工伤保险诊治规定,对支架材料费实行定额报销,即不得超过2万元,而医院却给用上了进口支架,价格超出了近2万元,工伤保险部门是不予以报销的。
这笔“超支”了的一次性植入材料费到底应予谁来支付?用人单位与工伤病人发生了争执。厂方认为,既然我们已为胡先生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伤治疗费用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超出部分应该由胡先生本人支付。而胡先生则认为,职工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为何还要让个人承担巨额医疗费用?再说,他现在已经失去了工作,也无力支付这笔钱。
为此,胡先生及其家人四处奔走,找过社保部门,也找过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相关部门一致认为,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尽到“告知”义务,才能享受到定点医院提供的依照工伤保险目录药品诊治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把工伤病人送进定点医院诊治时,应该先向医院发出告知书,告知本单位职工在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并要求医院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及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诊治。医院收到告知书时,要向单位出具收到告知书的回执单。这样,就可避免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范围的药品和服务而带来的争议。任何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发生争议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有关方面的协调,这起纠纷终于有了结果,厂里承担了超出工伤保险医疗范围的近2万元的材料费。但由此带来的教训却是深刻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不少单位都忽视了这一点,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就接到过多起因此而引发纠纷的投诉,而社保部门在稽查时也发现,不少定点医院在收治工伤病人时,都没有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告知书。为此提醒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了工伤治疗告知书,用人单位在把工伤病人送进医院治疗时,都应到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申报”窗口前领取告知书,填写后发送医院,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相关链接医院也得尽到“告知”义务
工伤治疗,不仅用人单位要尽“告知”义务,医院也得尽到“告知”义务。按照《宁波市企业职工医疗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工伤病人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费医疗目录范围的药品、治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应该征得用人单位或职工同意,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医院已经征得单位或职工同意的,由单位或职工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