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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规定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6-21 08:14:21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许光亚)为加强对我市文保点的保护,我市将出台《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昨日,该《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国有文保点不得转让、抵押,也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国有文保点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非国有文保点的转让、抵押,应当报公布该文物保护点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的需要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为督促责任人履行规定的职责,草案规定,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擅自迁移、拆除文保点以及擅自修缮文保点且明显改变其原状的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草案也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文物部门勘探,擅自在涉及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的文保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