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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副市长:强化环境污染防治促经济发展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6-25 07:30:55

  中国宁波网讯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已于2007年5月25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在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法规的出台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必将对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十五”以来,我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把环境保护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化,并取得明显成效。但我市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表现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大气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部分区域水功能达标率不容乐观,环境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关环境污染的群众投诉和纠纷仍居高不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掣肘。今后一个阶段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也是生态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污染防治任务仍十分繁重,为此,我们必须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运用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环境法治建设,依法监管,最终实现全市污染防治目标。

  经省、市人大批准通过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是我市污染防治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也是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体现了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深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学习法规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法制观念,规范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行为,培养良好的环境道德观,认真履行环境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管作用,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使法规确立的各项制度要求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本次法规对城市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作出明确规定,要依法加大此类城市环境问题的防治力度,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新污染产生,同时依法完善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城区噪声、油烟等污染扰民问题得到明显改观,全面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优势,大力宣扬环境污染防治先进典型,公开曝光谴责环境违规违法现象,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和话语权,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总之,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希望各地、各部门以此为契机,切实增强污染防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全市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和整体水平,为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不懈努力。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