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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职工有权选择工伤医疗机构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6-27 13:45:55

  案例

  中国宁波网讯 四川妇女张某在镇海一家塑料厂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夹伤右手,厂方送她到市第六医院治疗,她在接受手术治疗后就主动要求出院了。隔了三个多月,她又到江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接受了挛缩松解打包植皮手术。又过了两个月,她再次到江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接受了右手拆除内固定、右手掌疤痕松解手术。

  张某住院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费都是厂方支付的,但当她要求得到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时,厂方不同意。厂方认为她没在厂方安排的市第六医院接受治疗,自行出院回家,属于拒绝治疗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 “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

  昨日,镇海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到的“拒绝治疗”,应当是指拒绝接受任何医疗机构的治疗。而张某从市第六医院出院后又到江北区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接受治疗,表明她并非拒绝治疗,只是另行选择医疗机构,这是工伤职工的权利;江北区人民医院跟市第六医院同样也是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因此,张某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厂方并未按规定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补助金就由厂方直接支付。

  相关政策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伤(病)情严重、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等原因,若确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应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转院手续,而转院方向仅限本省省级医院和上海市市级公立三级医院。工伤职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应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书面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

  链接

  我市六区范围内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我市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范围内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现有56家: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第六医院、李惠利医院、解放军113医院、妇儿医院、中医院、传染病医院、泌尿肾病医院、明州医院、康宁医院、保黎医院、祥星医院、光明眼病医院、江北区人民医院、姚江医院、白沙医院、孔浦医院、洪塘镇卫生院、慈城镇卫生院、海曙区灵塔医院、鼓楼医院、南门医院、西门医院、白云医院、湖西卫生院、南苑卫生院、江东中心卫生院、白鹤医院、曙光医院、东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人民医院、鄞州区骨伤科医院、钱湖医院、梅墟卫生院、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宁波港务局职工医院、镇海炼化医院、龙赛医院、三健医院、中医医院、骆驼医院、佩珍医院、后施医院、澥浦镇卫生院、九龙湖镇卫生院、北仑区宗瑞医院、新碶\医院、柴桥医院、怡和医院、大碶\镇卫生院、大榭开发区医院、解放军92919部队医院、慈爱医院。 (屠传宏张亦晟)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