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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交强险费率浮动
稿源: 京华时报  | 2007-06-28 13:02:13

  昨天,中国保监会召开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征询意见座谈会。会上,业内保险专家、律师代表人士围绕实行费率浮动与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挂钩、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等问题提出质疑。昨天座谈会结束时,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保监会将综合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作为出台新办法的参考,最终于7月1日公布实施新办法。

  争议一

  费率比例设计不尽合理

  保险知名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表示,交强险费率浮动应当首先考虑直接影响赔付因素的交通事故,然后才考虑违反交通法规的风险因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事实上的损失,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交强险费率;违反交通法规只是增加损失的风险因素,这种因素导致的损失事实存在不确定性。对已确定损失事实通过提高保险费率的方式弥补已形成的赔付成本,而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在保险费率调整中作为参考系数。

  郝演苏认为,从保护生命立场出发,应当根据公安部门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等级进行费率上浮,将草案A的6个等级提高到8个等级,提高对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的费率上浮比例。(详见右表)

  例如,按照本调整建议A1项,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并发生赔款的道路交通事故下浮10%的条件,即使可能由于道路交通设施的问题导致出现V5项,但没有发生行驶过程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含V5-V8列明的处罚项目)达到6次及以上的自用小客车,下一年度仍可获57.75元的优惠:1050元×(1-10%)×(1+5%)=992.25元。事实上,即使道路设施存在问题,连续6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也属被保险人缺乏谨慎行为。按此建议,只要不发生有责任并发生赔款的道路交通事故,绝大多数的投保人都会得到费率优惠。

  争议二

  有越界行使权力嫌疑

  律师协会代表赵小鲁认为,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但首先是个保险。上浮应首先考虑弥补可能因基准费率不足导致的亏损,考虑基本保障后才是通过上浮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我不认为考虑盈亏浮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这两方面是平行的。”赵小鲁认为。

  首都经贸大学庹国柱教授则认为,草案体现的精神是“罚得多,奖得少”,而且还涉及交通部门行政问题,有越界行使权力的嫌疑。

  南开大学朱铭来教授则持不同观点。朱铭来表示,保险强调从人原则,车损强调从车原则。他认为,行政处罚权不存在双重惩罚。以科学精算定价而言,违法违章概率都是定价中的重要因素。

  争议三

  上浮计算不应叠加

  根据草案规定,交强险的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根据此方法,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计算得出,今年7月1日起购买的交强险,实际上保费最高累计上浮108%,最低下浮44%。

  社科院保险专家邹海林认为,草案制订的上浮标准太简单,只有几档形式,但现实生活中情况复杂,具体哪些行为哪些因素该上浮多少,需要再细化标准。

  庹国柱教授说,对酒后驾车、闯红灯等这类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保费惩戒是可以的,但大量的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如违规停车,与保险费率的厘定并无直接相关关系。草案规定对这类一般性违法5次及5次以上实行30%的上浮,显然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

  人民大学统计学教授孟生旺认为,一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费率进行一次上浮,同一事故交通违规又进行一次上浮,这是不公平的,两方面不应该如此叠加。

  郝演苏对于交强险浮动因素及比率的调整建议

【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