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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一名小学二年级小学生状告父亲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7-02 12:14:14
  中国宁波网讯 房产以小孩名义登记办证可能带来后遗症,近日,镇海法院宣判的一宗房产所有权纠纷案颇有警示意义。

  这宗纠纷案的原告是一名小学二年级的男生小志,被告则是他的父亲。小志的父亲早年从小志外婆那里继承遗产得到一套住房。住房的产权几经变更,最终登记在小志的名下。而小志的父母在2002年11月20日协议离婚了,小志跟母亲一起生活。小志父亲当时因无居所,曾与小志母亲约定,那套产权登记为小志的房屋归他所有,他有买卖、过户、分配权。而小志父亲在那套房屋住下后,手中拿着房产证却没去办理过户手续。去年11月4日,小志父亲又将那套房屋出租给外地人暂住,自己另外租房住。现在,小志跟母亲因为感到居住条件不好,而父亲有房外租,就要求父亲将那套房屋 “物归原主”并归还房产证。

  这起纠纷很特殊,经仔细审理,镇海法院6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上指明,那套房屋登记在小志名下即为小志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处分。即使作为监护人的小志父母,除非为了小志的利益,否则也不得随意处分小志的房产。但小志父亲与小志母亲协议离婚时,明知那套房屋的产权已归小志所有,却仍约定将那套房屋归小志父亲所有,损害的是小志的利益,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那套房屋的约定是无效的。小志现要求父亲搬出那套房屋并归还房产证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法院考虑到那套房屋的最初来源以及小志父亲目前的实际居住条件,并考虑纠纷双方是父子关系,一审判决将小志的父亲出屋期限适当放宽到一年。

法官提示:

  当子女成为房子的产权人时,父母只有在为了孩子的利益基础上才能将房子转让、出租或抵押。既然房子是孩子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只能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才可以处置房产。比方说,未成年人出现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费、孩子要出国留学但钱不够等,出售房地产所得款项必须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监护人需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并且递交一份承诺函。

  至于万一家庭发生变故,房产的分割就不那么简单了。如果房产在孩子名下,一旦父母离婚,分割财产就很被动,因为房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的,房子就是谁的,父母无权分割孩子的房产。 (屠传宏 卓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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