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当外来务工人员向企业提出多发一点工资来替代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时,一些企业可能会顺水推舟。可最近镇海一家企业却为此陷入了尴尬处境———离开企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回过头来要求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
员工认为“补贴”金额太少
这家企业里曾有一对来自河南的夫妻,企业与他们签劳动合同时曾说明,要按规定为他们分别缴纳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但夫妻俩认为工资太低,让企业将应缴的保险金直接发到他们的工资中。于是,企业在去年4月与他们签订了一份“社会保险缴纳协议”,约定企业将保险金以“补贴”的形式放到他们的工资中,以便他们自行到河南老家参加社会保险。
当企业开始按约定在这夫妻俩工资中发放保险补贴时,夫妻俩对金额提出了异议。不久,丈夫辞职,妻子则请病假。二人以企业未替他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为由,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因病假的妻子到去年11月底也没返回企业,企业公告将她开除。而此时,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了裁决,要求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为这夫妻俩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
企业不满员工“反戈一击”
企业不服仲裁,去年12月29日向镇海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驳回这夫妻俩的各项仲裁申诉请求。
但镇海法院明确指出,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而原告企业与被告夫妻俩却签订所谓的“社会保险缴纳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这种协议无效。法院认定,原告企业必须为被告夫妻俩补缴他们在原告企业工作期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因被告夫妻俩和原告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对他们的失业保险金不必补缴。
一审宣判后,原告企业仍不服,现又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原告企业认为,企业并无逃避法定参保义务的故意,将各项保险金直接补贴发放给外来务工人员,是应外来务工人员要求所为,顾及他们的“实际利益”;被告夫妻俩社会保险金未缴纳的现状完全是他们自己造成的,他们反过来要求企业补缴没有道理。
“谋福利”说法与法规冲突
就这一现象,记者又对数家企业进行了采访,结果发现这样的企业并不少。有企业向记者反映,因我国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机制,外来务工人员若今后回老家或去他乡生活,要转移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现有政策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部分,而不转移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部分,所以他们最终是无法享受到企业已为他们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而外来务工人员大都流动性较强,他们更希望看到眼前的实惠,希望在企业支付的工资上就有这方面待遇的直接体现,同时他们对养老保险也没有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企业缴纳了保险金,他们自己也得缴纳一部分,这样导致到手的工资明显减少就是“利益受损”。为此,有些企业就按外来务工人员要求,将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变现向他们支付,与此同时企业也跟外来务工人员适当讨价还价,减少一些开支。
企业这种看似为外来务工人员着想的“变通”做法,显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外来务工人员一旦提出异议,企业就会陷入镇海这家企业这样非常被动的处境。(屠传宏张亦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