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惯偷王盗窃高速隧道出口照明电缆获刑5年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7-05 07:03:32
  中国宁波网讯 (见习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褚申尧)惯偷王某多次盗窃高速公路某隧道出口的照明电缆线,严重危害了行车安全,最终在盗窃时被抓获。前天,今年41岁的王某因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电力设备,被宁海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今年2月23日晚上11点,王某携带钳子、小刀、榔头、铁撬棍等作案工具潜入甬台温高速公路某隧道的一头,观察了里面的电缆设施情况后,发现电缆埋在隧道端口水泥板下的水泥洞里,只要撬开水泥板就可以盗得电缆。由于随身携带的撬棍太小,撬不动水泥板,他到附近寻找作案工具。经过一段时间的寻找,他在高速公路围栏中发现一根1.5米长的铁棍,准备作案。当时已是凌晨2点,担心被巡查的工作人员发现,他藏在隧道口旁边的一隐蔽处等待作案时机。凌晨4点左右,自以为时机成熟的王某用找来的铁棍撬开水泥板,用钳子剪下了两根100多米长的黑色电缆,随即隧道里一片漆黑。正当他准备去掉电缆的橡胶皮时,前来巡查的隧道管理人员将其当场抓获。

  法院查明,王某曾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从去年11月初至今年1月份,他又先后3次到该隧道出口处附近,采用同样手段,盗剪得隧道照明用的电缆线500多米,造成隧道部分照明灯熄灭,直接对隧道内行车安全构成了危险,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故作出上述判决。警方称,夏季正是用电高峰,盗窃电缆直接损害广大市民利益,将严厉打击。

  法律链接

  破坏电力设备罪最高可判死刑

  我国 《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