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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给缴养老保险金写进聘用合同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7-05 13:56:15

 中国宁波网讯  一周数据:市人事争议仲裁院上周共接到有关人事争议的咨询10起,申请仲裁1起。

  事件回放

  为了能得到这份学校的工作,张先生委曲求全,同意学校不给缴两年的养老保险金,双方将这一条款写进了聘用合同书。但是,学校的做法符合相关的规定么?近日,张先生就此事向市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根据《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事业单位为其在职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是法定的应尽义务,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一项权利。尽管聘用合同写明了学校在两年中不为张先生缴养老保险金的条款,并且双方都签了字,但是这一条款是违背人事政策法规的。凡是违背政策法规的条款都是无效的,应予以更正。学校必须为张先生缴纳这两年内的养老保险金。

  信箱回复

  吴先生问:我在原单位工作已满10年。这次聘用合同到期后,单位提出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目前我还不愿意签这样的合同,我应该怎样答复单位的提议?

  答:职工在原单位工作满10年,双方愿意续签聘用合同的,职工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要注意的是,政策并未规定,当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后,单位可以提出要求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这是一项向职工倾斜的政策。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你不愿签订这样的合同,又想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可以和单位协商,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刘小姐问: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现打算到另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但是原来签订的聘用合同尚未到期,原单位也不同意与我解除合同。我现在能否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答:对合同未到期,个人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聘用制政策这样规定: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如协商不一致,又不属于法定可以随时解除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你在原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承担国家或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那么,你还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而需要综合考虑涉密情况和工作技术状况,再决定你是否可以辞职。(记者叶海英通讯员杨益方郑磊斌)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