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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试用期只能在正式聘用合同中约定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7-12 14:55:16

  数据版:上月以来,市人事争议仲裁院共接到刚入职场不久的大学毕业生咨询12起,申请仲裁1起,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试用期问题。

  事件回放:

  大学毕业不久的小李,顺利地找到了一份工作。年初,他与一家事业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并约定了试用期为3个月,期间如跳槽,小李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7月份,小李持派遣证和就业协议书去该单位报到上班,之后,双方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工作没多久,小李就觉得工作很不顺心,决定辞职。单位根据就业协议,向小李索赔违约金1万元。小李认为自己有权在试用期内跳槽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为此提起了人事仲裁。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就业协议是由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府部门作为见证,毕业生、大中专院校与用人单位各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具有相应的效力。但它本身不是聘用(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聘用(劳动)合同。它的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他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以落实、续接就业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只能在正式聘用(劳动)合同中约定,并不存在就业协议约定试用期的做法。而且,就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指违反就业协议的违约金,即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到用人单位去报到而不能去其他单位报到,否则要缴纳违约金。由于毕业生已经向单位报到,所以就不存在违反就业协议的情况。所以小李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信箱回复:

  王先生:今年5月份,我与一家事业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前3个月为试用期。最近,我向单位提出辞职。但单位要求我支付当时单位为引进我而给予的5万元安家费,我应该交出这笔钱吗?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根据有关聘用制政策的规定,在试用期内职工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需要支付在试用期内由用人单位出资的各类上岗培训费用。但是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聘的职工,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向职工索赔,即职工须赔偿用人单位为招录他而给予的特殊优惠待遇。因此,你虽然依法解约,但仍须赔偿单位给予的安家费。当然,你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两个月,在退还安家费时,可按比例在5万元中抵销。

  殷先生:我刚大学毕业不久,应聘到一家单位担任实习实验员。双方约定转正后每月工资1000元,包吃包住,试用期内免费试用,但如果转正后可补发800元。上班后,我每天认真工作8小时,有时还加班。可是,一个月后,单位以我表现不佳为由与我解约,也没有付给我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单位这么做合法吗?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试用期内零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聘用制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予职工相应的工资报酬。确定试用期的待遇,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仍然应当坚持两个标准:一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在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应该根据他的学历,确定相应的见习期工资。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为试用期间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者叶海英通讯员杨益方郑磊斌)

【编辑:王丽旻】